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青财科教〔2023〕6号)、《青岛市本专科生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青岛市本专科生国家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青岛市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等,紧密结合学校奖学金评比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学校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青岛滨海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青岛滨海学院奖学金按照在校生人数2%评选(其中一等奖学金按奖学金总数的15%评比,二等奖学金按奖学金总数的30%评比,三等奖学金按奖学金总数的55%评比),校长奖学金按照《青岛滨海学院学生“校长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实施。
第四条 学生获得奖励后,如经查实在评奖期间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学校将取消其荣誉资格,并收回证书和追回所发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基本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评选国家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要求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要求参评时没有纪律处分。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在校期间体育测试成绩必须达标。
4.在校期间综合成绩名列前茅,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第二课堂成绩单中每项必修项目积分每学期均需达到0.5学分。
5.所在宿舍内务达到星级宿舍标准;
6.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要考察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的学生。
7.获得各级各类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凡未按规定程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与奖学金的评定。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时无违纪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家庭经济状况同等条件下,综合成绩和综合测评突出者优先考虑。
第三章 评审原则与程序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原则上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再申请学校奖学金;获得学校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评审程序:
1.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青岛市教育局下达的具体名额,结合学校实际分配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名额;学校奖学金名额按照在校生人数2%评选。
2.各学院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的基本评选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当年下达的具体名额,组织学生申报。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再经班级民主评议、学院评审小组集体研究,拟出初审名单(要稍微多于应评指标),将初审名单报学生处、教务处、公寓科对学生进行综合审核。
3.综合审核部门具体分工如下:学生处负责审核学生的思想表现、评优情况、有无违纪现象等;教务处负责审核学生学业成绩(包括学分、学绩及所在班级名次);公寓科负责审核学生在公寓的表现情况。上述部门将审核结果书面反馈至学院评审小组,学院据此确定出最后名单并在学院公示(要求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听取师生意见、接受师生监督,无异议后,将公示过的名单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学院上报名单进行汇总并进一步核实,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经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批准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各级各类奖助学金相关申请表或进行系统填报,经校长签字、学校盖章后执行。其中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上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四章 奖助学金发放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按照上级资助管理部门要求,统一办理银行卡,奖学金直接打入银行卡中;学校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9月施行,原规定与之不相符合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青岛滨海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